郭图看向国渊,眼中闪过一丝讚许。
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內,从脑中浩繁律条中精准找出有利於刘曄的条款,足见国渊律法功底扎实,是个律法一道的可造之才。
不过,在郭图这位浸淫律法十余载的律法大家眼中,国渊也仅仅是个“好苗子”罢了。
用一句话来形容郭图在律法上的天赋,那便是他见过许多律法一道的天才,但这些人都仰望著他唤他为天才。
郭图並未直接反驳国渊,只是微微摇了摇头,隨即不紧不慢地引述道:“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,詔曰『天地之性人为贵,其杀奴婢,不得减罪。』”
“建武十一年秋癸亥,詔曰:『敢炙灼奴婢,论如律,免所炙灼者为庶民。』”
“建武十一年冬十月壬午,詔曰:『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。』”
这三道詔书意义明確:杀奴婢的不得减罪;炙灼奴婢的按法律治罪,將被炙灼的奴婢免除奴籍为庶民;废除奴婢狩猎时流箭误伤路人后不论缘由一律判处弃市的旧法。
国渊闻言,脸上掠过一丝愕然。
在世祖光武帝曾连续颁布三道詔书以维护奴婢、僮僕的人权之前,打杀官奴这等官方財產,自然是要论罪的,但杀害属於私人財產的私奴,一直是一件无法可依的事情。
过往的观念是,私奴作为主人家的財產,便如同主人家蓄养的牲畜,想打杀便打杀,即便是虐杀了,那也不过是私德有亏,並不触犯律法。
不过世祖光武帝颁布的这三道詔令,在倚仗豪强建国的后汉,面对盘根错节的世家豪门,实际执行力很低,世家豪门打杀私奴依旧如同对待牲畜。
但在法理上,也確实是將打杀私奴定性为刑事犯罪,使得其有法可依。
也就是说,这种他妈的事怎么能公开呢?
你私下里杀了,事后给予补偿,只要別把事情闹大,这事儿也就了结了,官府通常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不会追究。
但若是公开了,有了律法依据,免不了就会被清直的官员或是政敌抓住把柄,想方设法要將你拉下马来。
不过国渊倒也没有被郭图唬住,定了定神,继续从多个角度以及不同律法来与郭图展开辩驳,隨著两人你来我往,言辞交锋渐趋激烈,炒热了討论的氛围,殿內原本凝滯的气氛被搅动起来,一眾阁臣也纷纷下场参与了討论,各抒己见。
刘曄杀死私奴的事情,说穿了也是撞在枪口上了。
三公和廷尉府以及一眾阁臣恰好在修订律法,准备在世祖光武帝的基础上,更进一步保证私奴的权益,正在考虑废除奴僕卖身的“买断制”,更改为“僱佣制”。
倒不是刘辩大发善心要解放人权,站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,很难去单独考虑某一群体的利益,除非这是为了限制另一个更强大的群体。
这有利於將来的度田令推行,也有利於充实国家编户人口,並增加赋税的收入。
当然,废除买断制,有利必有弊,风险也不小。
奴僕本就是因为贫困无法养家或为逃避沉重赋税,才卖身依附豪强。
解放了这批私奴,就必须设法保障其基本生计。
僱佣制的薪酬標准、待遇保障,都需要制定周密的配套制度。
还需要考量世家豪门的应对之法,例如拒绝“僱佣制”的私奴,或是通过招收僱佣期限为99年的私奴等等。
律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权,固然是好意,却难免会在事实上招致更坏的结果。
此外还需要藉助古文学派大儒们在《大汉邸报》上造势,並利用他们在地方的影响力推动此事。
儒家士大夫们,即便內心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,但在明面上,但儒家既然秉持了参与朝政的天然大义,那自然也休想推卸治理万民的天然职责。
正因为处在律法修订的这个微妙当口,才说刘曄这是运气不好撞了枪口。
而眼下的刘曄,正如当年商鞅变法时,身为太子却触犯了新法的秦惠文王。
儘管新律的修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不可能一蹴而就,但刘曄此案若处置不当,未能树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先例,难免会给朝廷即將推行的一系列新政埋下隱患,开了个坏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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